索引號 | 640300001/2022-00017 | 文號 | 吳政辦發〔2022〕9號 | 生成日期 | 2022-03-2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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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效性 | 有效 | 發布機構 | 吳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| 責任部門 | 吳忠市自然資源局 |
吳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《吳忠市本級土地和礦業權供應會審制度(修訂)》的通知
《吳忠市本級土地和礦業權供應會審制度(修訂)》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,現印發給你們,請認真貫徹落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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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吳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
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2022年3月22日
(此件公開發布)
吳忠市本級土地和礦業權供應會審制度(修訂)
第一條??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自然資源管理工作,充分發揮自然資源要素市場化配置作用,節約集約利用資源,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健康平穩發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》、原國土資源部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》(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)等規定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??市人民政府土地和礦業權供應會審小組(以下簡稱會審小組)是市人民政府進行土地和礦業權供應決策的議事機構,以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方式就土地和礦業權供應、土地儲備、項目實施等事宜進行審議。
第三條??成立市人民政府土地和礦業權供應會審小組,組長由分管自然資源工作負責人擔任,主持會審小組日常各項工作,召開專題會議;成員由利通區政府、市發改委、財政局、審計局、工信局、住建局、自然資源局、生態環境局、農業農村局、應急管理局、科學技術局、城市管理局、水務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,根據各自職能職責對會議研究事項進行會審,部門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的,小組成員由新任負責人接替;會審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自然資源局,負責專題會議的議題整理報送、會務組織、會議記錄、紀要整理等工作,辦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資源局局長兼任。
第四條??會審小組負責研究決定吳忠市本級(利通區和太陽山開發區)范圍內以下事項:
1.審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;
2.審議土地收購、儲備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等有關事項;
3.審議土地供應方案(劃撥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)、礦業權出讓方案;
4.審議改變土地用途補繳土地出讓價款、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、劃撥用地補辦土地出讓手續等事項;
5.審議企業改制中土地資產處置等事項;
6.審議土地級別與基準地價成果;
7.審議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實施事項;
8.審議工業用地不動產分割事項;
9.審議市區土地資源管理和利用中的歷史遺留問題;
10.需經會審小組研究決定的其他事項。
屬于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應按照《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規定》履行法定程序。
第五條??涉及土地級別與基準地價成果、經營性用地出讓、礦業權出讓、改變土地用途用于經營性用地補繳土地出讓價款、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等事項,經會審小組研究后再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。
第六條??會審會議根據議題內容由會審小組組長主持不定期召開。會議議題由會審小組辦公室報組長審定,參加會議的人員由會審小組辦公室根據會議議題確定并負責通知。
第七條??會審小組成員應按時到會并履行簽到手續。因故不能參加的,可由授權代表參加,原則上不得缺席。
第八條??會審小組應堅持集體研究,會審小組辦公室匯報議題,成員單位討論發表意見后決議,會議作出的決議和意見須獲得參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通過。
第九條??會議結束后由會審小組辦公室負責起草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,會議紀要由會審小組組長簽發。根據會議研究結果,涉及基準地價成果、經營性用地、礦業權出讓等事項由自然資源部門再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。
第十條??經會審小組、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,由市自然資源局代擬批復報市人民政府批復實施,批復由會審小組組長依據專題會議紀要或常務會議紀要進行簽發。
第十一條??本會審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,吳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1年7月18日印發的《吳忠市區土地征收供應會審制度》(吳政辦發﹝2011﹞79號)自動廢止。
第十二條??本制度因法律、法規、規章或形勢發展需要修改時,由會審小組辦公室提出初步修改意見,報由會審小組全體成員討論進行修改,并按程序發布。